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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
说明: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参加诉讼,保护您的合法权利,请填写本表。 1.起诉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您身份的材料,如身份证复印件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。 2.本表所列内容是您提起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,请务必如实填写。 3.本表所涉内容系针对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,有些内容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,您认为 与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“无”或不填;对于本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“ √ ”;您认为另有 重要内容需要列明的,可以在本表尾部或者另附页填写。 ★特别提示★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“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。” 如果诉讼参加人违反上述规定,进行虚假诉讼、恶意诉讼,人民法院将视违法情形依法追究 责任。 | |
当事人信息 | |
原告(法人、非法人组织) | 名称:浙江××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(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):安吉县×××路1号 注册地/登记地:安吉县×××路1号 法定代表人/主要负责人:马×× 职务:行长 联系电话:×××××× ×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□股份有限公司☑上市公司□其他企业法人□ 事业单位□社会团体□基金会□社会服务机构□ 机关法人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 人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□ 个人独资企业□合伙企业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□ 国有☑(控股☑参股□) 民营□ |
委托诉讼代理人 | 有☑ 姓名:李×× 单位:浙江××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:职员 联系电话:××× 代理权限: 一般授权☑特别授权□ 无□ |
送达地址(所填信息除书面特别 声明更改外,适用于案件一审、 二审、再审所有后续程序)及收 件人、联系电话 | 地址:安吉县×××路1号 收件人:李×× 联系电话:×××××××× |
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| 是☑ 方式:短信 微信__ 传真_ 邮 箱XXX@QQ.COM 其他 否□ |
名称:安吉××公司 住所地(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):浙江省安吉县××街道××号 注册地/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/主要负责人: 杨×× 职务:总经理 联系电话:××××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|
被告(法人、非法人组织) | 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☑股份有限公司□ 上市公司□其他企业法人□ 事业单位□社会团体□基金会□社会服务机构□ 机关法人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□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□ 个人独资企业□合伙企业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□ 国有□ (控股□参股□)民营☑ |
被告(自然人) | 姓名:沈×× 性别:男□女☑ 出生日期:1955年5月25日 民族:汉族 工作单位:无 职务:无 联系电话:×××××××× 住所地(户籍所在地):浙江省安吉县 经常居住地:浙江省安吉县××街道××社区×号 |
第三人(法人、非法人组织) | 名称: 住所地(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): 注册地/登记地: 法定代表人/主要负责人: 职务: 联系电话: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□股份有限公司□上市公司□其他企业法人□ 事业单位□社会团体□基金会□社会服务机构□ 机关法人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□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法人□ 个人独资企业□合伙企业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□ 国有□ (控股□参股□)民营□ |
第三人(自然人) | 姓名: 性别:男□女□ 出生日期: 年 月 日 民族: 工作单位: 职务: 联系电话: 住所地(户籍所在地): 经常居住地: |
诉讼请求和依据 | |
1.本金 | 截至2023年2月10日止,尚欠本金590065.94元(人民币,下同); |
2.利息(复利、罚息) | 截至2023年2月10日止,欠利息46261.85元、复利678.52元、罚息(违 约金)31183.33元 是否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:是☑否□ |
3.是否要求提前还款或解除合同 | 是□提前还款(加速到期)□/解除合同□ 否☑ |
4.是否主张担保权利 | 是☑ 内容:(写明担保人、担保范围、担保金额、担保类型等)沈××履 行保证责任归还担保本金590065.94元及利息、罚息、复息(暂计至2023年 2月10日为46261.85元,自2023年2月1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|
6%加收50%计收罚息,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,至款清之日止) 否□ | |||||
5.是否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 | 是☑ 费用明细:律师费、财产保全费(已实际发生为准) 否□ | ||||
6.其他请求 |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 | ||||
7.标的总额 | 636327.79元(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) | ||||
8.请求依据 | 合同约定:《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》第3条、第8条等,《保证函》 法律规定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若干 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、第二百零五 条、第二百零六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十八条、第二十一条 | ||||
约定管辖和诉讼保全 | |||||
1.有无仲裁、法院管辖约定 | 有☑合同条款及内容:第15条,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□ | ||||
2.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| 已经诉前保全:是□ 否☑ 申请诉讼保全:是☑ 否□ | 保全法院: | 保全时间: | ||
事实和理由 | |||||
1.合同签订情况(名称、编号、 签订时间、地点等) | 2019年7月16日,在原告所在地签订《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》 | ||||
2.签订主体 | 贷款人:安吉××银行××支行 借款人:安吉××公司 | ||||
3.借款金额 | 约定:最高融资限额1000000元整 实际发放:600000元 | ||||
4.借款期限 | 是否到期:是☑否□ 约定期限: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| ||||
5.借款利率 | 利率☑6%/年(季/月)(合同条款:第3条) 逾期上浮☑ 9%/年(合同条款:第8条) 复利□ (合同条款:第 条) 罚息(违约金)☑9%/年(合同条款:第8条) | ||||
6.借款发放时间 | 2021年8月18日,发放200000元 2021年11月12日,发放400000元 | ||||
等额本息□ | |||||
7.还款方式 | 等额本金□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□ 按月计息、到期一次性还本☑ 按季计息、到期一次性还本□ 按年计息、到期一次性还本□ 其他□ | ||||
8.还款情况 | 已还本金:0元 已还利息:0元,还息至 年 月 日 | ||||
9.是否存在逾期还款 | 是☑逾期时间:2022年7月16日至起诉时已逾期209天 否□ | ||||
10.是否签订物的担保(抵押、质 押)合同 | 是□ 签订时间: 否☑ | ||||
11.担保人、担保物 | 担保人: 担保物: | ||||
12.是否最高额担保(抵押、质押) | 是□ 否☑ 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: 担保额度: | ||||
13.是否办理抵押、质押登记 | 是□正式登记□ 预告登记□ 否☑ | ||||
14.是否签订保证合同/保函 | 是☑签订时间:2019年7月16日 保证人:沈×× 主要内容:沈××出具《保证函》一份,具体内容为(保证范围、保 证期间等):保证期间为两年,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、利息(包括罚息、 复息)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否□ | ||||
15.保证方式 | 一般保证 □ 连带责任保证☑ | ||||
16.其他担保方式 | 是□ 形式: 签订时间: 否☑ | ||||
17.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(可另附 页 ) | 截至2023年2月10日,安吉长丰公司尚欠原告本金591666.36元、利息14400 元、罚息31183.33元、利息的复息678.52元。此后,安吉长丰公司曾于2023 年6月30日归还本金1600.42元。 | ||||
18.证据清单(可另附页) | 附页 | ||||
具状人(签字、盖章):浙江××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马××
日 期:2023年2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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